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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主观题复习方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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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0 11:3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题模式与趋势】:
法理学在法大考研中占有重要地位,总分40分。
主观题以两道简答题的形式考查,共10分。
对于法理学的复习,《法理学导论》整本教材都需要熟悉掌握,近年来简答题考得都很细,要求考生对法理学的复习做到全面完整,不要留有盲点。

一、简述法学思维的特点(5分)
【出题考点】法学的特点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是"有所为的思考",是针对特定的法律现象的思考,也是针对人们的行为选择或欲望的思考。法学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1分)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实在法为法学家提供了思考的平台和共组的平台,法学家必须依托实在法按照"法学范式"来进行作业。(1分)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总是针对问题而进行的思维,但法学的思考不是简单地运用演绎法将法律作为毋庸置疑的前提条件通过推理得出结论的,更多的是从问题出发,确定得出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否可靠、是否被人们所接受。(1分)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1分)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所研究的是一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价值性事实“,而且、法学思维以正义、公正等价值为主要取向。(1分)
另外,在历年试题中曾出现过对法律思维的考察,其答案要点如下,以供考生对比、参考。

法律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在对待人性善恶的问题上,以人性恶作为考察人的行为的出发点。
2、在评价法的问题上,合法性是法律思维主体的主要视点。
3、在合法性的分析上,以权利义务为线索。
4、在对待权利义务的真实性分析上,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5、在对待程序与实体问题上,程序优于实体问题。
6、在思维的目的上,法律理由优于法律结论

二、简述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5分)
【出题考点】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笼统地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我们从以下三个领域加以考察:(1分)
1、法律制度问题。一个国家法治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制度则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首要对象。(1分)
2、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学必须研究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才能够区分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以便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活动提供科学、合理、正当的评价标准。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法学并不单纯地研究法律制度或社会现实,而是研究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差别和不一致性,法学的任务恰是要在这些不对应、不相一致的问题上找到解答的答案或办法。

三、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指法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简述法的规范性:(5分)注:法的规范性可能作为主观题考查
【出题考点】法的特征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法的规范性。即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表现为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标准、模型或方向、法的规范性具有以下特殊性: (1分)
(1)法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1分)
(2)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1分)
(3)注律规范作为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1分)
(4)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1分)
2、法的国家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达国家意志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的国家意志性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并不意味着国家意志总是通过法来表现的,法只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之一。  
3、法的国家强制性。即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并不是说每个法的实施活动或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由系统化的暴力介入其间;而且,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4、法的普遍性。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的程序性:即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亦即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6、法的可诉性。即法具有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包括两个方面:
(l)可争诉性;
(2) 可裁判性。

四、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义务的概念
1、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等特点。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是由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2、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其性质有两点:
(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其结构上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个部分。

(二)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分类(5分)
【出题考点】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根据权利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1分)
2、据权利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不同,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1分)
3、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同,分为第一性权利义务和第二性权利义务(1分)
4、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不同,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1分)
5、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1分)

(三)简述权利义务的相互联系(5分)
【出题考点】权利义务的相互联系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分)
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1分)                        
3、从产生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件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统一的过程。(1分)
4、从价值上看,权利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从价值取向来看,权利强调保障个人自主,义务强调国家、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设定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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